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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時間:2024-04-18 17:25:57 許清 參考資料 投訴 投稿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選29篇)

  在現(xiàn)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lián)系,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guī)章或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選29篇)

▼目錄▼
【1】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醫(yī)院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3】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

  為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推進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規(guī)范化,依據(jù)《勞動法》、《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是我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

  第二條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理解公司黨支部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力,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務必以職工為本,以充分發(fā)揚民主、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平正義、維護團結穩(wěn)定為宗旨,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積極支持行政行使經營管理決策的職權;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支持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職工代表的產生和結構

  (一)按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政治權利并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本單位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總數(shù)按職工總人數(shù)的10%調節(jié)。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務必有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采取無計名投票方式進行民主選舉,候選人獲得應到人數(shù)半數(shù)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三)職工代表的結構應以一線職工為主體。一線職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領導干部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shù)的30%,先進人物、青年職工、女職工代表應占必須比例。

  第七條職工代表的權力

  職工代表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有關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職權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間,除嚴重違反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因嚴重失職給企業(yè)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外,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征求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職工代表應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現(xiàn)代企業(yè)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yè)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潛力;密切聯(lián)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保守公司商業(yè)秘密,做好本職工作;認真執(zhí)行職代會的決議,完成職代會交付的工作任務;為企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和不斷壯大積極獻計獻策。

  第九條職工代表的變動、罷免及補選

  (一)職工代表對本公司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jiān)督職工代表履行職權的狀況。

  (二)職工代表調離、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三)職工代表在受到紀檢監(jiān)察、公安、司法機關審查期間,其代表資格暫時中止。職工有權對觸犯法律、受到行政或黨紀處分及有其他不稱職行為的職工代表提出罷免申請,罷免的民主程序由職代會或工會確定并履行。

  (四)職工代表出現(xiàn)缺額時,應依照規(guī)定的民主程序和結構要求及時補選產生,下一次職代會上確認。

  第十條職代會的表決方式:

  職代會進行民主選舉和審議通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務必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事項也可采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須獲得應到職工代表過半數(shù)贊成通過。

  第十一條職代會的組織制度

  (一)職代會一般每屆3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能夠與職工大會合并召開)。每次會議務必有全體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二)凡提交職代會審議、討論的各類報告、方案、規(guī)定等有關事項,在不泄露商業(yè)秘密的前提下,一般應在正式會議召開前印發(fā)給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職代會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本級工會主持日常工作,就需要臨時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以及對職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在實施中發(fā)生的個別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補充的問題進行協(xié)商處理,履行民主程序。

  (二)職工代表檢查監(jiān)督制度。在職代會閉會期間,職工代表對職代會各項決議、決定執(zhí)行和提案落實的.狀況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

  (三)職代會也能夠組織部分職工代表通過向有關部門詢問、查閱報表資料、提合理化推薦等形式,對本單位重大決策的執(zhí)行狀況、職工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等資料進行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對有關問題進行及時改善。

  (四)職工代表培訓制度。要重視職工代表的培訓工作,組織全體職工代表在任職期內分期分批參加法律法規(guī)、現(xiàn)代企業(yè)管理、民主管理等業(yè)務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的綜合素質。

  第十三條職代會的文書檔案管理制度

  工會對職代會的各種文字材料,要組織專人,分門別類,建檔歸案,并加強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十四條各級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推薦;

  (三)組織人員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推薦,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zhí)行狀況,發(fā)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四)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增強職工的參與意識和主人翁職責感。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yè)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的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水平;

  (五)理解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推薦,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

  一、根據(jù)XX公司的實際狀況,為落實《工會法》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切實保障職工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充分調動和發(fā)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推進公司的'事務公開、民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工大會是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組織機構,其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職工大會在黨組織領導下行使職權,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保證公司的不斷發(fā)展。

  三、職工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到有重大事項,能夠臨時召開。每次會議務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出席。職工大會由公司黨政工會主要領導主持召開。

  四、公司總經理每年要向職工大會報告工作狀況,負責執(zhí)行、處理職工大會有關決策和提案,并受職工大會的檢查和監(jiān)督。職工大會要支持總經理行使職權,維護總經理生產經營指揮中心的高度權威,教育職工不斷提高主人翁職責感,自覺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經營任務。

  五、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懻搶徸h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工資調整。職工福利、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以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和獎懲辦法等。

 。ǘ┟裰髟u議公司領導干部,按照領導班子成員在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進行評測。

  六、職工權利:

 。ㄒ唬┰诼毠ご髸蠐碛兄闄。

  (二)有權參加檢查執(zhí)行職工大會決議、提案落實狀況,有權對領導干部提出批評。

  七、職工義務:

  (一)自覺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依法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嚴格遵守公司內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二)積極認真貫徹落實職工大會精神,支持各部門領導開展工作。

 。ㄈ┱_處理國家、公司和職工的利益關系,積極穩(wěn)妥處理好三者之間關系。

 。ㄋ模┡W習,不斷提高政策、業(yè)務水平和管理潛力,積極參與公司內部管理工作。

 。ㄎ澹┳杂X遵守社會公的和職業(yè)道德,敢于同不法行為、不良風氣做斗爭。

  八、工會是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大會籌備工作、會務工作、辦理職工大會交辦的事項。職工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事項,由工會小組協(xié)商處理,并提請下一次職工大會確認。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3

  一、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制度

  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業(yè),職工代表人數(shù)按照25人至50人確定;1000人以上不足1萬人的企事業(yè),職工代表人數(shù)按照50人至100人確定。也能夠根據(jù)企業(yè)規(guī)模,按5%——20%的比例確定代表人數(shù)。

  按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政治權利并與企業(yè)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能夠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能夠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

  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和科技人員的比例為70%以上。女職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業(yè)女職工占全體職工人數(shù)的比例。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務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選舉和審議通過重大事項,務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一般事項也能夠采用其他方式表決,均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shù)以上通過。

  二、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1、聽取企業(yè)關于經營管理狀況、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狀況、企業(yè)制定規(guī)章制度狀況以及履行群眾合同等狀況的報告,并提出意見和推薦;

  2、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審議通過或者否決群眾合同草案、工資群眾協(xié)議草案以及勞動安全衛(wèi)生措施計劃;

  3、監(jiān)督企業(yè)實施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履行群眾合同的狀況;

  4、選舉、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jiān)事以及參加平等協(xié)商的職工方代表;

  5、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經企業(yè)與企業(yè)工會組織協(xié)商確定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三、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六項工作制度

  1、職工代表競選制度。采取職工自薦、聯(lián)名推薦、分會民主推薦三種報名方式;參選職工進行競選演說,由選區(qū)職工按代表名額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

  2、職代會的會前預審和會后報告制度。會前一周向上一級工會進行會前預審;提交職代會審議、審查、通過、決定的各項議案,提前15天發(fā)給職工代表預審;職代會結束后一周內,將職代會材料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3、職代會票決制度。職代會選舉和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解決,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可有效。

  4、職代會質量評估制度。建立職代會質量評估委員會,收集歸納職工代表對大會的意見和評價,構成評估報告,對職代會質量評估狀況進行公開。

  5、職工代表巡視制度。在職代會閉會期間,對職代會決定和通過的事項、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等問題,進行巡視,對巡視狀況進行分析和研究,歸納整理并構成書面材料,向職工群眾公開。

  6、職工代表述職制度。在職工代表所在選區(qū)內述職,理解本選區(qū)內職工群眾的評議。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yè)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

  第三條企業(yè)應當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yè)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企業(yè)工會組織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條審議通過群眾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wèi)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群眾合同草案

  第二條聽取企業(yè)發(fā)展、生產經營管理、履行群眾合同、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等狀況的報告;

  第三條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jiān)事和參加平等協(xié)商的職工代表,推薦勞動模范候選人;

  第四條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推薦;

  第五條督促企業(yè)執(zhí)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最低工資制度,履行群眾合同和勞動合同,實行廠務公開,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

  第六條教育和督促職工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積極參與企業(yè)民主管理;

  第七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工會組織

  第一條公司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公司應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在公司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企業(yè)終止,該企業(yè)工會、分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工會撤銷后,工會會員的會籍能夠繼續(xù)保留。

  第五條公司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公司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shù)由工會與公司協(xié)商確定。

  第六條公司工會組織應依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條公司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事宜。經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能夠臨時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章基本任務和活動方式第一條條企業(yè)工會的基本任務:

 。ㄒ唬⿴兔椭笇毠づc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休息休假、勞動定額、保險福利等與企業(yè)平等協(xié)商、簽訂群眾合同,并監(jiān)督群眾合同的履行。調解勞動爭議。

  (二)組織培養(yǎng)、評選、表彰勞動模范,負責做好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ㄈ⿲β毠みM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和業(yè)務知識,提高職工素質。辦好職工文化、教育、體育事業(yè),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四)協(xié)助和督促企業(yè)做好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wèi)生和保險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監(jiān)督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參與勞動安全衛(wèi)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協(xié)助企業(yè)辦好職工群眾福利事業(yè),做好困難職工幫扶救助工作,為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

 。ㄎ澹┚S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條條堅持群眾化、民主化,實行會務公開。凡涉及會員群眾利益的`重要事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作計劃、重大活動、經費收支等狀況理解會員監(jiān)督。

  第三條按照會員和職工群眾的意愿,依靠會員和職工群眾,開展形式多樣的工會活動。

  第四條條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建立會員評議建家工作制度,增強工會凝聚力,提高工會工作水平。推動企業(yè)關愛職工,引導職工熱愛企業(yè),建立勞動關系和諧企業(yè)。

  第五章工作機制和制度

  第一條幫忙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ㄒ唬┐砺毠づc企業(yè)協(xié)商確定勞動合同文本的主要資料和條件,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帶給法律、技術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監(jiān)督企業(yè)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ǘ┕䦟ζ髽I(yè)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合同規(guī)定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應提出意見并要求企業(yè)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工會應對企業(yè)經濟性裁員事先提出同意或否決的意見。

 。ㄈ┍O(jiān)督企業(yè)和引導職工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依法督促企業(yè)糾正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二條依法與企業(yè)進行平等協(xié)商,簽訂群眾合同,并可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wèi)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簽訂專項群眾合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結合校園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長沙麓山國際實驗校園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校園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校園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fā)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群眾、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校園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校園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通過校園有關規(guī)章制度。

  4、對校園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推薦。

  5、評議和監(jiān)督校園行政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校園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理解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jiān)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職責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能夠連選連任。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shù)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shù)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shù)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shù)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程序提出意見、推薦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fā)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推薦;

  4、有權向校園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推薦;

  5、有權對校園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狀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校園各項規(guī)章制度,在校園發(fā)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lián)系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必須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潛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潛力。

  第十一條根據(jù)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jù)實際狀況確定。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校園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結合校園實際狀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jù)校園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校園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務必認真執(zhí)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理解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校園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校園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3、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推薦,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4、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長沙麓山國際實驗校園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生效。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6

  職代會制度是醫(yī)院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醫(yī)院黨支部領導下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醫(yī)院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一、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二、每年召開1~2次會議,每次大會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會決議或選舉應有半數(shù)以上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召開職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1)聽取、審議院長的工作報告。

 。2)討論和通過醫(yī)院改革方案,職工獎懲條例、獎金分配方案、群眾福利等有關醫(yī)院管理和發(fā)展的.重大問題。

 。3)審議通過醫(yī)院財務預算、決算,或重大經濟決策和醫(yī)院重大基建投資,大型設備儀器購置等重大活動。

 。4)監(jiān)督和評議醫(yī)院中層以上干部。

  (5)其它需要職代會討論的重大活動。

  四、職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臨時討論的重要問題,可由工會推薦召開職代會聯(lián)席會議。并向下一次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7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公有制企業(yè)中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通過民主選舉,組成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yè)內部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一種制度。它是中國基層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任務是: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yè)、職工三者的利益關系,在法律范圍內行使職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和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積極性,辦好社會主義企業(yè)

  第一條為保障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fā)揮職工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提高企業(yè)的科學管理水平,促進企業(yè)經濟發(fā)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企業(yè)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兩會合一的制度.企業(yè)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支持董事長,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tǒng)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引導職工積極參與本企業(y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共謀企業(yè)發(fā)展.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職工代表占職工總數(shù)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構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占50%;男女職工代表占必須比例.

  第六條職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選一次,與工會會員代表選舉同時進行,能夠連選、連任.

  第七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務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第八條職代會作出決議,決定務必有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shù)同意才有效.

  第九條召開職代會由企業(yè)工會委員會組織和籌備.第十條聽取企業(yè)關于經營方針,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職工培訓計劃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推薦.

  第十一條審議通過群眾合同,工資協(xié)議,勞動安全衛(wèi)生協(xié)議,并聽取履行狀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審議討論企業(yè)獎懲辦法,勞動保護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等問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8

  1目的

  進一步保障職工參加企業(yè)民主管理的權利,鞏固主人翁地位,充分發(fā)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力,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適用范圍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

  3工作要求

  3.1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yè)實行民主管理和協(xié)調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3.2各級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3.3職工代表大會理解同級黨組織的領導,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yè)、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3.4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4管理資料和程序

  4.1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審議推薦、審議通過、民主選舉、民主評議、審查監(jiān)督等五項職權。

  4.1.1審議推薦權

  4.1.1.1本單位經營管理狀況、發(fā)展規(guī)劃和重要決策。

  4.1.1.2本單位制訂、修改、決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要事項。

  4.1.1.3工會與企業(yè)就經濟性裁員、群體性勞動糾紛和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職業(yè)危害等事項進行群眾協(xié)商的狀況。

  4.1.1.4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工作狀況和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處理的事項。

  4.1.1.5本單位財務預決算,重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請破產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項。

  4.1.1.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單位與工會協(xié)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4.1.2審議通過權

  4.1.2.1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事項的群眾合同草案。

  4.1.2.2勞動安全衛(wèi)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群眾合同草案。

  4.1.2.3本單位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職工教育培訓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4.1.2.4本單位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收益分配的原則和辦法、職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4.1.2.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單位與工會協(xié)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4.1.3民主選舉權

  4.1.3.1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

  4.1.3.2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4.1.3.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單位與工會協(xié)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4.1.4民主評議權

  4.1.4.1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4.1.4.2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以及經營管理人員。

  4.1.4.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單位與工會協(xié)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4.1.5審查監(jiān)督權

  4.1.5.1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狀況。

  4.1.5.2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狀況。

  4.1.5.3群眾合同和專項群眾合同履行狀況。

  4.1.5.4本單位勞動安全衛(wèi)生標準執(zhí)行、社會保險費交繳、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提取使用等狀況。

  4.1.5.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單位與工會協(xié)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4.2在職工代表大會上,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群眾合同,為企業(yè)發(fā)展的共同目標,雙方共同承擔職責和義務并保證合同履行兌現(xiàn)。

  4.3職工代表

  代表應具有必須的政治覺悟和政策水平,業(yè)務技術知識和管理潛力;有較強的職責感,做好本職工作,關心企業(yè)、遵守紀律、聯(lián)系群眾、辦事公道。在職工中有必須威信。

  4.3.1職代會代表的產生

  4.3.1.1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采取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方式,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前以由各基層工會組織醞釀提名候選人,候選人數(shù)額比應選代表名額多10%。

  4.3.1.2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等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一線工人和管理人員不少于70%;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不超過30%。青年和女職工占適當比例。

  4.3.1.3公司領導、本部部門主任代表分配到各選區(qū),參加直接選舉。

  4.3.2代表名額分配:以職工總數(shù)比例的3%產生。

  4.3.3代表實行常任制,一般與本屆工會委員會相同,可連選連任。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職工有權監(jiān)督或撤換本單位代表。

  4.3.4代表在公司范圍內調動仍保留資格。離退休、病故及調出本公司系統(tǒng)范圍的代表,其資格自行撤銷。根據(jù)需要,代表資格撤銷的單位經公司工會委員會同意,可補選同等數(shù)額的代表。

  4.3.5代表資格須經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方能有效。

  4.3.6代表按各自的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推出正副團長各一人。

  4.3.7根據(jù)需要,可邀請未當選為代表的單位(項目部)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還可邀請離退休老職工、職工家屬及其他人員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會上能夠發(fā)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3.8職工代表的權利

  4.3.8.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4.3.8.2對涉及本單位發(fā)展和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推薦權和參與權。

  4.3.8.3參加與職工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檢查等活動。

  4.3.8.4因履職活動而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4.3.9職工代表的義務

  4.3.9.1學習、宣傳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參與民主管理的潛力,做好本職工作。

  4.3.9.2聯(lián)系選舉單位職工,表達職工的意愿和要求。

  4.3.9.3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4.3.9.4及時向選舉單位職工通報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狀況,理解評議監(jiān)督。

  4.3.9.5模范遵守單位規(guī)章制度,保守商業(yè)秘密。

  4.4組織制度

  4.4.1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預備會議選舉產生。

  4.4.2主席團推薦執(zhí)行主席1名,秘書長一名。

  4.4.3主席團職責

  4.4.3.1審議通過大會的議題、議程。

  4.4.3.2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4.4.3.3聽取工作機構的工作匯報和代表團長對議案的審查意見,提出大會決議草案。

  4.4.3.4處理大會期間的其他事項。

  4.4.4公司職代會每年一次,在年初與工作會、黨建會合并舉行,會議須有2/3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4.4.5遇有重大事項或特殊狀況,經公司行政、工會或1/3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能夠召開職代會臨時會議。臨時會議也能夠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大會。

  4.4.6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做出決議須有代表總數(shù)的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選舉和通過的形式由主席團確定。

  4.5會議議題

  4.5.1會議議題應圍繞加快企業(yè)發(fā)展,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yè)活力,促進技術進步,針對企業(yè)經營管理、分配制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開展。職工代表個人提出的有關事項,經主席團審議確認后,也可作為會議議題。

  4.5.2會議議題在大會預備會上通過方可確立。

  4.5.3凡準備提交大會討論審議的報告、計劃、方案和制度,一般應在會前5至7天提交公司工會。

  4.5.4在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和召開期間,設立相應的組織,負責起草會議文件、宣傳和會務準備。成員由黨政工及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組成。

  4.5.5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公司工會召集職工代表團長和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處理,并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給予確認。聯(lián)席會可根據(jù)會議資料邀請公司黨政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4.5.6根據(jù)需要,職工代表大會設以下不脫產的專門工作委員會。

  4.5.6.1提案征集、審理工作委員會。

  4.5.6.2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委員會。

  4.5.6.3職工福利委員會。

  4.5.6.4評議監(jiān)督干部工作委員會。

  4.5.6.5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委員會。

  4.5.6.6宣傳教育工作委員會。視狀況,還可增設其他專門工作委員會。

  4.5.7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1至2人,成員7至15人。各委員會一般由比較熟悉對口業(yè)務、政策,有必須組織活動潛力,辦事公道、群眾威信較高的職工代表組成。也能夠聘請有工作經驗、業(yè)務專長的非職工代表參加,但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應超過委員會的半數(shù)。

  4.5.8各專門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4.5.8.1討論審查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4.5.8.2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大會授權審定屬于本工作委員會職責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事項,并負責向下次大會報告、征得確認。

  4.5.8.3收集核實有關提案,督促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處理。

  4.5.8.4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zhí)行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

  4.5.8.5承辦大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4.5.9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一般每季活動一次。每次活動有記錄,定期向大會報告工作。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5主要風險與關鍵控制

  5.1主要風險

  應建而未建立職代會制度,不按時召開職代會或不執(zhí)行職代會決議、打擊報復職工代表的行為。

  5.2關鍵控制

  各單位要自覺遵守本制度,建立健全職代會制度,不走形式、不走過場,切實把職代會制度作為企業(yè)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徑。

  6附則

  6.1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6.2本制度由政工部(工會辦)負責解釋。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9

  1、職工代表大會是促進工會民主管理制度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的基本形式,是進一步加強工會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力機構。職工代表大會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

  2、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狀況可臨時決定召開。

  3、職工代表大會支持工會主席依法行使職權,聽取工作報告、發(fā)展建設計劃、工作總結;審議方針、改革及發(fā)展規(guī)劃、財務預結算報告、重要項目建設等一系列重大問題,并向工會提出建設性意見或推薦。

  4、職工代表大會要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要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好國家、群眾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充分調動職工的主人翁職責感和積極性,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5、職工代表大會要按照規(guī)定程序和職權,敢于負責的對工會和職代會的工作提出議案、批評或推薦;敢于對落實職代會提案、決議等狀況質詢和督辦。

  6、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7、職工代表大會要定期召開,要虛心聽取群眾意見,了解民意,反映民情,解決實際問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0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的機構。為加強教代會職能,體現(xiàn)民主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根據(jù)《安徽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guī)定,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根據(jù)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2、在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把提案表分發(fā)給教職員工,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醞釀提案。在教代會前一個星期把提案匯總、分類。

  3、要把教代會開成一個民主、團結、積極向上的大會,體現(xiàn)教職員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會,根據(jù)社會發(fā)展和學校實際確立中心議題,對中心議題廣泛聽取意見。

  5、教代會中的提案,學校工會有權利、也有義務督促學校有關部門進行落實,并在下一次教代會中公布,對暫不能落實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職工說明實際情況。

  6、教代會的程序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關系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舉措必須經教代會通過。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1

  第一條全體教職工均有代表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教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shù)的20-30%的比例民主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條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師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三條教代會每四年為一屆,按時換屆,特殊情況,經批準可提前或推遲換屆。

  第四條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shù)代表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jù)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院的中心工作,圍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提高教學質量,深化內部改革,增強學院活力,關心群眾生活等群眾關心的問題,第六條學院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其成員可以由各代表團醞釀提名,大會選舉產生。如因退休、調離,可提出申請增補,經院工會審議,另增選代表。專門工作委員會行使教代會通過的,按本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職權。

  第七條教代會工作機構,應盡職盡責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務:

  (一)宣傳好黨的群眾路線和依靠教職工辦教育的方針、政策,宣傳和解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用和任務。

  (二)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guī)、法令和管理知識。

  (三)提出召開代表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校務公開制度。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發(fā)動教職工和群眾實現(xiàn)大會提案。

  (七)組織教職工代表團或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八)承辦教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事宜。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決議事項,必須經過全體代表半數(shù)以上的票數(shù)通過,方可生效。

  第九條本規(guī)則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院黨委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本規(guī)則由臨沂大學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負責解釋。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2

  一、按照不足一百人的企業(yè)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或者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業(yè)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確定該制度。

  二、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業(yè),職工代表人數(shù)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業(yè),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shù)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確定,一般不超過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業(yè),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shù)的百分之十左右確定,一般不超過四百人。具體人數(shù)可結合企業(yè)實際在本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中作出規(guī)定。

  三、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并根據(jù)需要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四、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yè)經營者或者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五、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需要,可以設立若干職工代表團(組)、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六、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確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的事項外,其他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yè)工會

  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處理,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七、企業(yè)工會組織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七日前向職工代表公開會議的議題。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情況應當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八、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審議通過重大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事項也可采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都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shù)通過。

  九、企業(yè)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健全職工代表大會的考核、檢查、獎懲及檔案管理制度。

  十、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費用,由企業(yè)管理費列支。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3

  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企業(yè)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yè)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本公司在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實行公司黨組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

  為保障與發(fā)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在審議企業(yè)重大決策、監(jiān)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切實保證、監(jiān)督總經理任期目標的實施,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公司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yè)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應保證總經理在企業(yè)中處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積極支持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tǒng)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總經理要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行使職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

  定期聽取和審議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對企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改制方案、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yè)的工資改革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權。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醫(yī)療保險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jiān)督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評議、監(jiān)督企業(yè)各級領導干部,有權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推薦和選舉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有權推薦和選舉企業(yè)的領導干部。

  第六條總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總經理應當按決定執(zhí)行,并可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建議總經理加以修改,雙方意見不能統(tǒng)一時,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七條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并建立民主協(xié)商制度。為企業(yè)發(fā)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責任與義務,保證貫徹執(zhí)行。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按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公司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但當選的代表,應是模范地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企業(yè),辦事公道,密切聯(lián)系群眾,能熱心為群眾辦事,敢于和善于同不良傾向作斗爭,為多數(shù)群眾所擁護者。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應以部門為單位,依照職工代表的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名額,按本公司職工總數(shù)的(10%---30%)確定。職工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女職工和青年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管理人員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shù)的五分之一;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分配到相關單位,由職工選舉產生。

  第九條職工代表的任期。

  一、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2—3)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二、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jiān)督和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因單位內工作調動,代表資格仍然有效;調出單位,代表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對企業(yè)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yè)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三、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yè)務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lián)系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成為職工群眾的表率。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前,先召開預備會議,由企業(yè)工會主持,全體職工代表參加,選出大會主席團后,即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

  一、主席團成員由職工代表中的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組成。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shù)。

  二、主席團職責是:主持大會的召開,領導和處理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審議確定大會的議程、重要文件和事項;審議大會的決議和重要決定;主持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工作等。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項,經總經理、工會或三會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會議議題:應圍繞增強企業(yè)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yè)發(fā)展、開拓、經營管理、用工、分配制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來確定。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大會程序。

  一、預備會議程序:選舉大會主席團,由工會主席匯報大會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建議;通過大會議題和議程;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二、大會程序:核實人數(shù);致開幕詞;宣布大會議程;總經理作工作報告;工會主席就上次決議落實情況,提案處理情況作報告;上級領導講話;分組討論;各代表組向大會主席團匯報;代表發(fā)言;表決大會決議、決定和各項方案;致閉幕詞,大會結束。

  第十六條決議的形成。

  一、大會主席團根據(jù)總經理工作報告和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草案。

  二、對決議草案進行表決以形成決議,決議以超過到會代表的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三、對形成的決議,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企業(yè)任何組織或個人無權修改,須認真執(zhí)行。

  第十七條提案審查處理制度。

  一、征集提案程序。

  1、擬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前,由工會發(fā)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向職工代表發(fā)放提案表。

  2、職工代表在宣讀本次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后廣泛收集意見,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填寫提案表。提案表必須由兩人以上附議生效。

  3、將提案表送交工會提案審查小組。

  二、提案處理程序。

  1、由工會將提案分別交總經理和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并規(guī)定期限檢查、督促完成。

  2、提案無論有否價值,均應根據(jù)書面形式在提案表中予以答復,對不夠立案條件的提案退給提案人并予以說明。

  3、對有價值的提案應實施,并在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上由工會主席報告提案的處理和落實情況。

  第五章工會

  第十八條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

  一、公司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二、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三、公司工會委員會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其工作內容是:

  1、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2、提出召開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3、征集、整理提案,交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4、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發(fā)動職工群眾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5、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6、向職工代表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yè)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組織企業(yè)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于XX年7月8日經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實施。

  第二十條本細則修改權屬職工大會,解釋權屬公司工會。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4

  為保障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充分發(fā)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力,推進企業(yè)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總則

  (一)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制度。它的主要任務是:

  1、參與單位重大決策;

  2、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3、監(jiān)督單位領導干部。

 。ǘ┞毠ご泶髸邮芄军h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公司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ㄈ┞毠ご泶髸敺e極支持公司經營班子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tǒng)一指揮經營活動的職權。

 。ㄋ模┞毠ご泶髸䦟嵭忻裰骷兄啤

  二、職工代表

  (一)按照法律規(guī)定有政治權利的公司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應當是擁護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法令,作風正派,公平正義,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信的職工。

  (二)職工代表的選舉,以部門為單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額和比

  例結構,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ㄈ┞毠ご韺嵭谐H沃疲咳旮倪x一次,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公司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jiān)督或者撤換職工代表。

 。ㄋ模┞毠ご砣藬(shù)視情確定比例為公司總人數(shù)的10~30%,不得少于30名。

 。ㄎ澹┞毠ご響w現(xiàn)代表性和群眾性。職工代表的組成:基層人員占代表總數(shù)的70%,中層管理干部、黨政工領導干部占代表總數(shù)的30%。專業(yè)技術人員、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占適當?shù)谋壤?/p>

 。┞毠ご淼臋嗬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公司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有權參加對公司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3、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4、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處分職工代表應經公司工會委員會同意。

  (七)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yè)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lián)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3、認真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ò耍┞毠ご泶髸陆ɑ驌Q屆,應成立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委員會提出。它的任務是:

  1、審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公司在職職工;

  2、審查代表的產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3、審查代表比例結構是否符合規(guī)定;

  4、向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結果。

 。ň牛┞毠ご碚{離公司或部門時,由代表推薦原部門補選缺額代表。

  (十)工會委員會有權撤換在任期內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代表:

  1、因違法亂紀受到處分的;

  2、經常無故不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嚴重失職的;

  3、因長期病假或事假、出國、脫產學習等情況,不能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各項活動和履行代表義務的;

  4、不能履行代表義務,失去原選區(qū)職工信任的。

 。ㄊ唬└鶕(jù)需要,職工代表大會可邀請列席代表出席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指因名額限制而未能當選代表的中層以上管理干部,人數(shù)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數(shù)的20%。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fā)表意見和

  提出建議的權利,無表決權和選舉權。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

 。ㄒ唬┞毠ご泶髸辽倜磕暾匍_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總經理、公司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一般應分為組織籌備、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四個階段。

 。ǘ┞毠ご泶髸行淖h題,應當圍繞公司發(fā)展、規(guī)范經營管理、搞好安全生產和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針對在企業(yè)管理、體系建設、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勞動條件、職工教育和職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來確定。

  確定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有下列工作程序:

  1、黨政工聯(lián)席會議提出中心議題的意向;

  2、工會廣泛征求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的意見;

  3、工會與行政溝通,進行協(xié)商;

  4、提請同級黨組織討論。

 。ㄈ┞毠ご泶髸岚傅膬热,應圍繞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來征集。征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有下列工作程序:

  1、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15天,由工會下發(fā)《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征集表》至各代表組;

  2、職工代表通過廣泛征求職工意見,由1人提議、2人以上附議,填寫提案征集表,內容包括:案由、依據(jù)、解決的辦法以及提案

  人、附議人署名;

  3、提案工作小組對經審理后的提案立案,并經整理分類統(tǒng)計后呈送行政分管領導人批轉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4、受理提案的職能部門必須及時研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填寫在表中的相關欄目內,交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小組;

  5、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的落實情況應組織督促檢查;

  6、提案工作小組對未立案的提案返還提案人,并說明原因;

  7、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的立案、督辦、落實情況應形成書面材料,為在下次職工代表大會上做專題報告準備。

  (四)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選舉大會主席團;

  2、報告大會籌備工作情況和代表資格審查情況;

  3、提出會議中心議題、議程和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名單的建議;

  4、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

  5、通過會議中心議題和議程;

  6、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成員的建議名單;

  7、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ㄎ澹┞毠ご泶髸綍h的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依法表決,形成決議。正式會議分為三個階段:

  1、職工代表大會開幕式的工作程序:

 。1)由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召開。大會執(zhí)行主席報告職工代表應到人數(shù)和實到人數(shù),確定會議召開的合法性;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fā)揚民主,充分發(fā)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推進學校的健康快速發(fā)展,根據(jù)《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關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校工會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各項工作任務。

  2、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措施和規(guī)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

  3、積極支持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jiān)督。

  4、根據(jù)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 教職工的代表,以工會分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教師、領導干部、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院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jiān)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根據(jù)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yè)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參與學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行為規(guī)范,積極執(zhí)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工、團、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shù)。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并經校黨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通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委會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職工群眾參與基層單位(指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單位,下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實現(xiàn)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下同)工作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和程序化,根據(jù)《工會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政策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全省基層單位依法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基層單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廠務(院、校、所務等,下同)公開的主要載體,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制度。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基層單位黨組織的政治領導,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的利益關系,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重大決策,監(jiān)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單位健康發(fā)展。

  第六條基層單位的行政領導要支持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職工代表大會要支持基層單位行政領導依法行使職權,教育職工遵守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七條基層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九條國有企業(yè)和國有控股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其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yè)的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企業(yè)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承包租賃合同、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財務預決算,大額資金使用情況,企業(yè)擔保,重大技術改造方案,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方案,大宗物資采購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專業(yè)技術等級評聘方案,廠務公開實行情況,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繳納情況等,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企業(yè)的改革、改制、兼并、破產方案,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職工提薪晉級和工資調整方案,領導人員的年薪制實施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措施,職工招聘方案,職工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規(guī)章制度等。

  被職工代表大會否決的方案、辦法、計劃、措施,不得實施。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職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困難職工生活補助辦法,對違紀職工予以開除處分,其他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xié)商協(xié)議,企業(yè)或企業(yè)負責人申報榮譽稱號。

  五、評議、監(jiān)督企業(yè)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企業(yè)中層管理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企業(yè)業(yè)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干部廉潔自律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

  企業(yè)領導人員向職工代表大會述職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企業(yè)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每年進行一次,并與組織考察結合起來。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民主評議的結果,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民主評議干部的情況和結果要向職工公開。

  六、選舉或更換參加董事會、監(jiān)事會和參加平等協(xié)商的職工代表,聽取他們的工作匯報。

  七、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企業(yè)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主管機關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薦廠長(經理)人選,也可以民主選舉廠長(經理),報主管機關審批。

  八、國家法律、法規(guī)、上級有關政策和企業(yè)(公司)章程、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集體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yè)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企業(yè)章程及其他重要規(guī)章制度。

  二、按照國家規(guī)定和主管機關的部署,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

  三、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經營方針目標,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重大技術改造和重大投資事項,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措施,企業(yè)分立、合并、解散等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并決定企業(yè)職工招聘、職工獎懲和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職工工資形式、工資調整方案,領導人員的年薪制實施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企業(yè)公積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專業(yè)技術等級評聘方案,職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審議并批準企業(yè)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xié)商協(xié)議,企業(yè)或企業(yè)負責人申報榮譽稱號。聽取企業(yè)勞動法律法規(guī)、政策、集體合同、工資協(xié)議的執(zhí)行情況,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情況,實施廠務公開的情況等,并提出意見、建議和質詢。

  六、國家法律、法規(guī)、上級有關政策和企業(yè)(公司)章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股東)大會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非公有制企業(yè)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機構,其職權是:

  一、聽取企業(yè)重大決策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報告,對企業(yè)的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重組改制方案,企業(yè)兼并破產方案,重要的技術改造方案等進行討論,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集體合同或勞資協(xié)議草案。

  三、根據(jù)企業(yè)的要求,評議企業(yè)經營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四、監(jiān)督檢查企業(yè)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執(zhí)行集體合同和勞資協(xié)議,實施廠務公開、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等情況。

  五、選舉或罷免參加董事會、監(jiān)事會、平等協(xié)商談判的職工代表,推薦企業(yè)或企業(yè)負責人申報榮譽稱號。

  六、國家法律、法規(guī)、上級有關政策和企業(yè)(公司)章程、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教育、科研、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事業(yè)單位和機關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應從單位實際出發(fā),參照本規(guī)范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十三條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政治權利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一般以班組(含科室、工段等,下同)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規(guī)模較大的單位,也可以由分廠(子、分公司)或車間的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必須獲得應到人數(shù)過半數(shù)贊成票方可當選。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的組成,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職工。其中工人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shù)的40%以上,中層以上行政領導干部代表一般為代表總數(shù)的20%(集團公司一般為30%)。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占適當比例。

  第十七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有權參加對行政領導人員的評議和質詢;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四、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職工代表之日起任期內除個人嚴重過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依法裁員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過失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單位規(guī)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lián)系群眾,正確代表和努力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敢于和善于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zhí)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單位規(guī)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四、對本選舉單位職工負責,定期通報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群眾評議。

  第十九條職工代表調離本單位、離退休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應由原選舉單位按規(guī)定補選。

  第二十條離退休人員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發(fā)表意見和建議。職工代表大會在討論決定涉及離退休人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應充分聽取離退休人員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原選舉單位有權按規(guī)定程序撤換任期內出現(xiàn)以下情況的職工代表:

  一、無故不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各項活動一年以上的;

  二、因停薪留職,或下崗以后在其他單位重新就業(yè),不能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各項活動的;

  三、病假、事假、出國探親、脫產學習一年以上,不能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各項活動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義務的。

  第二十二條保留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可當選為職工代表,但下崗職工代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職工代表在單位內轉崗,原則上應保留代表資格。

  第二十四條因企業(yè)停產整頓、進入破產程序、職工整體待崗等特殊情況,致使職工代表大會不能正常開展活動或不能按時換屆,代表資格應予保留。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二十五條100人以上的單位原則上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50人以下的單位原則上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在組織制度、職權范圍、工作程序上相同。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代表人數(shù)一般不超過500人,不少于25人。

  第二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每屆3年或5年,與基層單位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同步。遇有特殊情況,可報請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同意,提前或延期換屆。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本屆任期的一半。

  第二十七條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職工人數(shù)較多、作業(yè)分散的單位,可每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行政、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召開臨時會議。

  企事業(yè)單位改制后,應當在半年內籌備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須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召開會議7天以前,應將會議主要文件或議案發(fā)給職工代表討論,并廣泛征求本選舉單位職工意見。

  第二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表決必須獲得應到會代表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職工代表大會表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一般事項可采用舉手的方式,不宜采用鼓掌或實名制的方式。舉手表決時,應按照贊成、反對和棄權的次序進行,并分別計數(shù)。

  第三十條職工代表投票表決,原則上不能委托他人。特殊情況下,經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下同)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以下簡稱聯(lián)席會議)議定,也可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必須在本人審閱議案,給被委托人(被委托人應是職工代表)出具書面委托書后,其投票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未獲通過的議案,經修改并提請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方能實施。

  第三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在審議企事業(yè)單位改革、改制、重組等重大決策方案時,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單獨確定議題、議案,分項審議,分項表決。

  第三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中工人、技術人員、一般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shù)。主席團成員不實行常任制。

  第三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討論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與本委員會業(yè)務有關的議案。

  二、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定屬于本委員會職權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并向聯(lián)席會議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三、檢查、督促有關方面貫徹執(zhí)行與本委員會業(yè)務有關的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代表提案的處理。

  四、辦理聯(lián)席會議和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活動。

  第三十五條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召開聯(lián)席會議。其職責是:

  一、根據(jù)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修改職工代表大會原則通過的方案,協(xié)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

  二、協(xié)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涉及單位局部范圍或少數(shù)職工利益的臨時性事項。

  三、聽取各代表團(組)和專門委員會工作匯報;聽取集體合同檢查、廠務公開責任制落實、民主評議干部、提案征集情況的匯報,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方案和職工代表的撤換、替補、增補事項。

  五、審議、通過或決定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聯(lián)席會議不得代行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聯(lián)席會議形成的決議或決定,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予以確認。聯(lián)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基層工會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七條公司制企業(yè)應當依法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jiān)事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jiān)事由工會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聯(lián)席會議民主選舉產生。職工董事、職工監(jiān)事向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如實向董事會、監(jiān)事會反映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公司工會主席、副主席,應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jiān)事首選候選人,公司各級黨政領導不得以職工代表身份進入董事會、監(jiān)事會。

  第三十九條基層單位按照行政管理層次建立各級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車間(分廠、子、分公司,下同)一級民主管理活動一般每季度開展一次,由車間工會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條班組民主管理,在本班組工會組長或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通過民主管理會或民主管理小組的形式進行,一般每月組織一次活動。

  第五章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四十一條基層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向職工宣傳黨和國家關于工人運動、工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宣傳民主管理知識,宣傳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任務、職權和作用,增強職工的民主素質;

  二、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組織選舉職工代表,征集職工代表提案,提出大會議題、議程的建議,提出大會主席團、專門委員會的組成方案;

  三、做好大會期間的組織工作;

  四、大會閉幕后,組織傳達大會精神,宣傳大會決議,檢查和督促有關部門執(zhí)行大會決議和落實職工代表提案;

  五、提出參加平等協(xié)商談判和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職工代表候選人;

  六、組織專門委員會開展巡視、檢查、調研、質詢活動,主持召開聯(lián)席會議;

  七、組織開展職工代表述職和評議工作;

  八、定期培訓職工代表,提高職工代表參與決策、管理和監(jiān)督的能力;

  九、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十、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可以分別召開,也可以結合分段召開,依法行使各自職權。

  第四十三條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的責任。

  基層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應向上級工會報告,召開后15日內應向上級工會報送《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表》。

  第六章法律保障

  第四十四條基層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依照《工會法》第十九條處理。

  第四十五條對工會干部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工會法》第五十一條處理。

  第四十六條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權利的,依照《工會法》第五十三條處理。

  第四十七條對工會工作人員損害職工和工會利益的,依照《工會法》第五十五條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各地各單位應依據(jù)本規(guī)范,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訂實施意見或細則。

  第四十九條本規(guī)范自之日起施行,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相抵觸,按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

  第五十條本規(guī)范由湖南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7

  為保障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fā)揮職工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提高企業(yè)的科學管理水平,促進企業(yè)經濟發(fā)展,制定本制度。

  一、本單位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兩會合一的`制度。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二、職工代表大會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支持院長行使管理決策和統(tǒng)一指揮審判活動的職權,引導職工積極參與本單位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共謀發(fā)展。

  三、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四、職工代表占職工總數(shù)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構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占50%;男女職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五、職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選一次,與工會會員代表選舉同時進行,可以連選連任。

  六、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七、職代會作出決議,決定必須有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shù)同意才有效。

  八、召開職代會由工會委員會組織和籌備。

  九、聽取企業(yè)關于年度方針,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的重大決策,職工培訓計劃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審議通過集體合同,工資協(xié)議,勞動安全衛(wèi)生協(xié)議,并聽取履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議討論企業(yè)獎懲辦法,勞動保護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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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yī)院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醫(yī)院民主政治建設,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醫(yī)院職工代表大會(簡稱職代會)制度,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權利,根據(jù)《工會法》以及全國總工會、衛(wèi)生部《關于加強醫(yī)療衛(wèi)生單位職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特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職代會是醫(yī)院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院務公開的重要載體,是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制度。

  職代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醫(yī)院重大決策,參與醫(yī)院經營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實行民主監(jiān)督醫(yī)院,促進單位健康發(fā)展。

  第三條職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受醫(yī)院黨組織的領導,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的利益關系,依法行使職權。

  第四條職代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如遇有特殊情況,經上級工會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換屆,但期限不得超過本屆任期的一半。

  職代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會議。職代會閉會期間,遇到重大事項或重要問題,經黨、政、工聯(lián)席會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二章大會的籌備

  第五條職代會新組建或換屆,必須在院黨組織領導下成立籌備領導小組開展工作。籌備領導小組由黨、政、工有關人員及職工代表組成。籌備領導小組根據(jù)需要可設立秘書組、代表資格審查組、提案組、會務組等若干專門工作小組。

  第六條籌備領導小組的工作程序:

 。ㄒ唬┨岢稣匍_職代會的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職代會代表的選舉辦法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額分配、大會主席團成員名單、大會日程、議程。安排院務公開、民主評議干部要制定好工作方案;

  (二)提前做好大會提案征集工作;

 。ㄈ┳龊寐毚鷷磉x舉和培訓工作。

  第七條屆中召開職代會的籌備工作,由工會負責。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八條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并與醫(yī)院建立勞動關系的在職職工,均可當選職代會的代表。職工代表必須具有較高的主人翁責任感、全局觀念及專業(yè)技術水平,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能得到職工的認可。

  第九條職代會新建或換屆時,應制定職工代表選舉辦法,并成立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

  選舉辦法應包括代表條件、代表人數(shù)、各類人員比例、選舉單位的劃分和名額分配、選舉方法和步驟等。選舉辦法經黨組織審查并征求行政意見,由職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并向職代會預備會議報告。

  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由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部門、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經黨組織審查并征求行政意見,由職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并向職代會預備會議報告。

  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的主要任務是:①審查當選職工代表是否符合選舉辦法所規(guī)定的條件;②審查當選職工代表比例和結構是否符合選舉辦法的規(guī)定;③審查當選職工代表的產生是否符合民主推薦程序;④負責向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結果。

  第十條代表名額。代表名額的確定要根據(jù)醫(yī)院的實際情況而定。1000人以上,代表應占總其總數(shù)的8-10%。500-1000人代表應占總其總數(shù)的10-15%。

  第十一條代表構成。職代會的代表應充分體現(xiàn)代表性和群眾性,職工代表中應當有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后勤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其中一線工作的臨床醫(yī)護職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70%。副高以上專業(yè)技術人員、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保證適當比例。

  第十二條代表的產生。根據(jù)醫(yī)院實際情況,按科室、部門為選舉單位,人數(shù)過少的部門,可聯(lián)合組成選舉單位。各選舉單位按分配的代表名額和結構比例,通過醞釀提出代表候選人名單,由職工直接采取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票數(shù)超過所在選舉單位應到職工數(shù)的半數(shù)以上才能當選。院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也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在所在選舉單位參加選舉。

  第十三條各選舉單位將選舉結果報職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或院工會委員會后,由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有效,確定后張榜公布,并向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結果。

  第十四條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連選連任。

  醫(yī)院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合一,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即為工會會員代表。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诼毚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有權對本單位執(zhí)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有權參加對本單位行政領導的評議和質詢;

  (三)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ㄋ模⿲β毠ご硇惺姑裰鳈嗬魏谓M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因行使民主權利遭受打擊報復,可向工會提出申訴,工會組織應積極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直到解決為止。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應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W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yè)務水平和參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ǘ﹫猿衷瓌t,辦事公道,不謀私利,作風正派,團結同志。不利用代表資格謀求個人私利,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zhí)行職代會的決議,完成職代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四)定期通報參加職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群眾評議監(jiān)督。

  第十七條職代會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職代會根據(jù)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黨、政、工、團領導及中層主要負責人,也可以是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民主黨派人士等。

  列席代表由院工會提名,職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批準,但總數(shù)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職代會開(閉)幕式,可邀請老領導和老職工作為特邀代表出席。

  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fā)表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的資格管理:

  (一)職工代表調離醫(yī)院、退(離)休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按規(guī)定補選;

 。ǘ┞毠ご碓卺t(yī)院內調動轉崗,原則上其代表資格在屆內有效,參加調入部門代表組活動;

 。ㄈ┯邢铝星闆r之一者,應按規(guī)定程序撤換代表資格:

  1、因違法違紀、嚴重失職受到處分的;

  2、不能履行代表義務,無故不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3次以上的;

  3、因病假、事假、出國、脫產學習或者停薪留職一年以上,不能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各項活動的;

  4、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義務的。

  第十九條代表缺額,根據(jù)工作需要,可進行增、補選。

  撤換和增、補選職工代表的程序:

  由原選舉單位向工會提出撤換或增、補選的申請,工會委員會進行討論,必要時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作出決定后通知原選舉單位;原選舉單位按照民主程序進行選舉,結果報工會審查,由職代會聯(lián)系會議決定,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撤換和增、補選情況。

  第二十條職工代表團。職工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民主推薦團長。主要職責是:

 。ㄒ唬┙M織職工代表按時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各項活動;

 。ǘ┙M織職工代表討論審議會議文件和各項議案,收集整理職工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上報主席團;

 。ㄈ┦占毠ご淼奶岚负秃侠砘ㄗh,整理上報工會和提案審查小組;

 。ㄋ模┩瓿陕毠ご泶髸晦k的工作以及大會期間有關的會議任務;

  (五)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及時向本科室、本部門傳達職工代表大會精神,協(xié)助、督促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提案和院務公開工作在本科室、本部門的落實;

 。┲鞒直究剖、本部門的民主管理工作。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有關政策、文件及民主管理等有關知識,開展經常性的民主管理活動。

  第二十一條職工代表的培訓。職工代表一般每年至少培訓一次,培訓以系統(tǒng)培訓與專題培訓相結合,內容包括:職工代表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與醫(yī)療衛(wèi)生工作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職工代表大會和院務公開等有關民主管理知識;衛(wèi)生改革與發(fā)展的有關政策及醫(yī)療衛(wèi)生單位管理的相關知識。具體培訓內容可根據(jù)各單位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四章職代會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應設立主席團。主席團是職代會開會期間的領導機構,主席團堅持集體領導,實行執(zhí)行主席制。主席團成員不實行常任制。

  主席團成員在職代會代表中提名,由黨政工領導干部、中層干部、專業(yè)技術人員組成,黨政領導干部不超過半數(shù)。主席團成員一般設7-15人。

  主席團候選人建議名單由籌備領導小組(屆中由工會)負責提出后,經職代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主席團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研究需提交職代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大會期間有關民主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四條職代會根據(jù)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小組。專門工作小組受職工代表大會領導,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職代會閉會期間,專門工作小組在工會的主持下開展工作。

  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可由職工代表和非職工代表組成,組長必須是正式職工代表。成員由院黨組織審查并征求行政意見,經職代會籌備領導小組通過,并向職代會預備會議報告。

  第二十五條專門工作小組的主要任務是:

  (一)在職代會召開前,征集提案,審議提交職代會有關議案,做好審議議案的準備工作;

 。ǘ┰诼毚鷷]會期間,根據(jù)職代會的授權,審定屬于本專業(yè)工作小組分工范圍內需要決定的問題,并向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ㄈ┙M織督促檢查有關部門職代會決議的貫徹實施情況和職工提案的辦理情況,聽取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ㄋ模┺k理職代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職代會設立執(zhí)行委員會,在職代會閉會期間,行使職代會職權。職代會執(zhí)委會成員在主席團成員、工會委員會委員、部門工會主席、普通代表等人員中選舉產生組成。職代會執(zhí)委會應推薦產生正、副主任和秘書長若干人。職代會閉會期間,執(zhí)委會議由醫(yī)院工會負責召集。

  職代會執(zhí)委會成員在任期內調離本院,離退休時,應依照規(guī)定程序及時替補,并在下一次職代會確認。

  第二十七條職代會執(zhí)委會的職責是:

  (一)組織、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處理大會期間發(fā)生的問題;

  (二)聽取、討論各代表組、專門工作委員會對各項議題、議程的審議意見;

 。ㄈ┯懻搶徸h提交大會表決的議題、議程以及決議、決定草案等;

 。ㄋ模┐髸]會期間代行職代會的職權,負責處理相關工作;

 。ㄎ澹Q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八條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根據(jù)需要或遇特殊情況,可由工會召集,召開職代會聯(lián)席會議。

  職代會聯(lián)席會議組成人員:工會委員會成員、職工代表團團長、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職代會主席團成員,黨政主要領導參加。根據(jù)會議內容可以邀請有關職工代表參加。聯(lián)席會議應做好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九條職代會聯(lián)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鶕(jù)職代會的授權,根據(jù)職代會原則通過的內容修改有關方案,協(xié)商處理職代會決議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

 。ǘ﹨f(xié)商處理職代會職權范圍內涉及單位局部范圍或少數(shù)職工利益的臨時性問題;

 。ㄈ┞犎「鞔韴F和專門小組工作匯報;聽取院務公開落實情況、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匯報,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職代會籌備方案和職工代表的撤換、替補、增補等事項;

 。ㄎ澹⿲徸h、通過或決定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重要事項。

  職代會聯(lián)席會議不得代行職代會職權,聯(lián)席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必須提交下一次職代會予以確認。

  第五章職代會職權

  第三十條對醫(yī)院建設與發(fā)展的重大事項行使審議建議權。

  內容包括:聽取和審議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包含藥品)工作報告,審議重大改革方案,人才建設規(guī)劃,醫(yī)院的中長期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重要工程項目、大型設備計劃、對外重大合作項目以及醫(yī)院建設與發(fā)展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行使審議通過或否決權。

  內容包括:醫(yī)院醫(yī)療體制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辦法及其它與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

  第三十二條對職工福利待遇等重大事項行使審議決定權。

  內容包括:職工住房補貼方案、職工福利費使用及管理辦法、困難職工生活補助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對領導干部行使評議監(jiān)督權。

  開展民主評議中層干部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可以結合年終總結進行。對經職代會民主評議為優(yōu)秀和不合格的干部,可提出獎懲建議。

  第三十四條凡屬職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都應提交職代會討論、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形成文件。

  第三十五條決議、決定的形成一般經過以下程序:大會主席團根據(jù)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決定草案;將決議、決定草案交給各代表團(組)討論,征求意見;主席團集中討論意見,對決議、決定進行修改,召開大會對各項決議、決定表決。

  第三十六條各項議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討論,意見基本一致的基礎上提交大會進行表決。表決方式可采取舉手或投票兩種形式。

  第三十七條經職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的事項,非經職代會同意不得修改。在執(zhí)行過程中情況發(fā)生變化,確需修改,可召開職代會聯(lián)席會議對修改意見進行研究,并作出相應決定,提請下次大會確認。對涉及面廣、與職工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應召開職代會臨時會議進行討論,并就修改內容進行表決,同時,作出新決議、決定。

  第六章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

  第三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一般分為組織籌備、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四個階段。

  第三十九條職代會召開前應做好會議的組織籌備工作,包括確定會議議程、準備大會議案、預審大會材料,和會務準備工作。

  第四十條在職代會正式召開前,應由院工會委員會主持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全體職代會代表參加。預備會議一般采取舉手方式表決。

  預備會議的主要內容:報告大會職代會籌備情況;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關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和代表增補情況說明;通過大會議題和議程;通過大會主席團和執(zhí)行主席名單等事項。

  第四十一條職代會正式會議的主要議程:

  (一)大會執(zhí)行主席核實出席大會的代表人數(shù),到會代表超過代表總數(shù)三分之二,確定會議召開的合法性,方可宣布開會;

  (二)致開幕詞或由執(zhí)行主席介紹大會的議題和主要任務,宣布大會議程;

 。ㄈ┯尚姓饕I導做工作報告或對工作報告及有關方案作說明;

 。ㄋ模┯捎嘘P負責人作提交本次審議事項或專題議案的報告;

 。ㄎ澹┯晒飨蛘哂嘘P負責人分別向大會匯報上屆提案處理情況,以及本屆大會提案征集情況報告;

 。┯晒飨吐毚鷷]會期間召開聯(lián)席會議所決定的問題,向大會作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ㄆ撸┮源韴F為單位,就大會報告、議案進行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醞釀。各組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向主席團匯報;

 。ò耍┱匍_主席團會議聽取意見,對會議議案、決議、決定進行修改,并向大會作出說明;

 。ň牛┐髸䦟Q議、決定進行表決,并宣布表決結果。表決結果需要有代表總數(shù)半數(shù)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ㄊ┌丛簞展_和民主評議干部方案進行公開和評議;

 。ㄊ唬┲麻]幕詞或進行大會總結,并在閉幕式上組織職工代表對本次會議進行質量評價;

  (十二)職代會閉會15日內,院工會委員會應向上一級工會報送《職工代表大會結果報告表》。

  第四十二條職代會閉會后,各職工代表團、職工代表、各科室要及時傳達大會精神,研究制定貫徹實施計劃,動員職工完成職代會提出的各項任務。工會應適時組織職工代表和專門小組活動,督促職代會決議的落實。

  第七章提案

  第四十三條提案內容主要是對醫(yī)院的醫(yī)療衛(wèi)生改革、管理、分配制度、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

  第四十四條提案應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個代表提出,3—5名以上代表附議,也可以代表團的名義集體提出。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解決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提案征集、處理程序:

 。ㄒ唬┞毚鷷匍_一個月前,工會委員會或職代會提案小組發(fā)出和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將提案表印發(fā)給職代會代表;

 。ǘ┨岚感〗M收到提案后,應及時登記、分類整理;

 。ㄈ┨岚感〗M按立案標準對提案進行審理、立案。立案標準: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能正確體現(xiàn)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符合規(guī)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屬個人問題的提案,不予以立案;

 。ㄋ模]有立案的提案,提案小組應向提案人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ㄎ澹┝傅奶岚赣晒托姓I導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根據(jù)提案提出的問題在一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限期予以落實,不能落實的要說明原因;

  (六)提案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提案辦理情況,將提案辦理結果通知提案人,同時將結果記錄登記,交工會存檔備查。

  第四十六條提案小組在下次職代會上,對提案的征集情況以及處理落實情況進行報告。

  第八章職代會與工會組織

  第四十七條職代會是代表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代會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決定,對全體職工都具有約束力。

  院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擔下列任務:

 。ㄒ唬┫蚵毠ば麄髅裰鞴芾碇R,提高主人翁意識,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ǘ┙M織民主選舉職工代表,提出大會中心議題、議程的建議,做好大會的各項籌備工作;

  (三)強化廣大職工代表的責任意識,提高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廣泛征集提案;

  (四)提出大會主席團、專門工作小組成員的建議名單;

  (五)做好大會期間的各項組織工作和大會秘書處工作;

 。┞毠ご泶髸]會后,宣傳大會決議,組織傳達大會精神,協(xié)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執(zhí)行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處理,召集職工代表大會聯(lián)席會議;

 。ㄆ撸┙⑴c職工的聯(lián)系制度,組織職工代表對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開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動;

 。ò耍┓从陈毠ご砗腿罕姷囊庖、要求與建議;

 。ň牛┲朴喡毠ご砼嘤栍媱潱ㄆ谂嘤柭毠ご,不斷提高職工代表的素質;

 。ㄊ┙⒙毠ご泶髸臅鴻n案。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經醫(yī)院職代會通過后實施,由職代會執(zhí)委會和院工會負責解釋。

  醫(yī)院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

  根據(jù)醫(yī)院2019年總體工作安排,全院各項工作緊密圍繞“改革、創(chuàng)新、攜手、跨越”的總體思路和“五個體系建設”實施的總基調,一是全面推動績效改革方案的實施;二是全面推動優(yōu)質服務體系的實施;三是全面推動醫(yī)療質量持續(xù)性改進體系的實施;四是全面推動醫(yī)院財務管理體系的實施;五是全面推動醫(yī)院拓展經營體系的實施,全面提高醫(yī)院管理水平,規(guī)范管理流程,節(jié)約成本和資源,培養(yǎng)廣大干部職工良好的行為習慣,推進醫(yī)院精細化管理,建立長效、常態(tài)的可持續(xù)管理機制。為進一步推進醫(yī)院的民主政治建設,充分發(fā)揮職代會民主管理作用,為醫(yī)院的發(fā)展獻計獻策,增強領導與群眾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保障職工民主管理權力,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盡力為職工辦好事、辦實事,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堅持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發(fā)揮民主管理作用和橋梁紐帶作用,促使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更加規(guī)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經第次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制訂本制度:

  一、職工代表大會

  1、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按部門、科室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經資格審查合格后張榜公布并書面通知代表本人。

  2、每屆職工代表大會的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任期相同,工會進行換屆后,職工代表大會即行換屆。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連選連任。

  3、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1次,如遇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開臨時代表大會或主席團會議,還應邀請一定數(shù)量的列席代表參加會議,每次召開會議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方可開會,選舉或表決時,必須經到會代表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可有效。

  4、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由工會負責,工會主席主持,召開會議的通知和會議的全部會務工作、后勤服務工作由工會負責組織,并做好會議記錄、資料文件的保管工作。

  5、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除換屆選舉外,通常情況下院領導向大會作年度報告和下一年工作計劃的報告;財務決算和預算的報告;年度的重大改革方案以及事關全院與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大規(guī)章制度審議。代表對上述議題認真討論后,應在大會上做出表決,通過大會決議,行政主要領導作主題演說。發(fā)展規(guī)劃等方案(草稿)應該充分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匯總并提交職代會或主席團審議或表決后方可實施。

  6、職工代表大會由工會主席主持,會議閉幕后的日常工作由工會負責。

  二、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院長作工作報告,審議年度工作計劃、總結、財務預決算,改革與發(fā)展中的重大舉措,職工福利方面的重大問題,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利,協(xié)調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上述議題由全體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在職代會閉幕期間個別急需由職代會討論的問題可由院長辦公會或部分職工代表座談會討論。

  2、對行政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督促行政貫徹落實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各項決議、決定。

  3、加強職工思想政治教育,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三、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對行政貫徹落實職代會決議情況的檢查;有權對行政領導和職能部門提出質詢。

  3、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對行政工作、職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5、因行使代表正當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上級黨委、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控告。

  四、職工代表的義務

  1、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參政、議政的能力。

  2、遵守職業(yè)道德、遵守醫(yī)院規(guī)章制度。

  3、帶頭宣傳、貫徹落實職代會的決議。

  4、努力完成本職工作。

  5、密切聯(lián)系群眾,正確反映群眾意見。

  6、完成職代會交給的其他任務。

  五、組織制度

  1、職工代表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必須是職工代表,由職能部門管理人員、醫(yī)護技人員、中層管理干部、黨政工領導干部組成。

  2、主席團行使以下職責:負責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各組對各項議案審議的意見;研究大會議案中需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處理大會期間有關民主管理的重大問題。

  3、職工代表離職或辭退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由所在原部門、科室職工補選缺額代表。

  4、職工代表調整工作部門、科室時,代表資格有效,由所在原部門、科室補選缺額代表。

  5、根據(jù)需要,職工代表大會可邀請列度代表出席會議,列席代表有發(fā)表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無表決權和選舉權。

  6、工會承擔職工代表大會辦事機構的任務,接受職工來訪、建議、申訴、反映職工意見,督辦職代會決議的執(zhí)行和提案的落實,處理主席團會議交辦的事項。

  六、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格爾木健橋醫(yī)院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1、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2、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3、負責組織主席團會議。

  4、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發(fā)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5、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yè)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6、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7、組織醫(yī)院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8、在醫(yī)院黨支部的領導下,積極配合黨支部、行政部開展政治思想和職業(yè)道德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思想和職業(yè)道德素質,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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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

  1.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園領導班子的領導。

  2.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為工會。

  3.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成員為幼兒園正式在編人員。

  4.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旁诿课迥暌粚玫膿Q屆大會上,聽取并討論園長的任期目標報告;每年一次的職工代表大會上,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讓代表掌握園長任期目標的實施和幼教改革的進展情況。園內的重大措施出臺前,應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

  ⑵評議監(jiān)督園領導班子和中層干部,并提出獎懲建議。

  ⑶審議通過規(guī)章、制度、考核細則以及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經園長辦公會議審定,由園長頒布實施。

  5.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

 、艆f(xié)同黨支部和各部門抓好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堅持疏導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對職工進行思想、紀律、職業(yè)道德和愛國主義教育。

 、茋@全面推進和實施幼教改革目標,建設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兒園,充分調動以保教人員為主體的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力,促進我園幼教改革,促進我園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敲芮新(lián)系廣大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燃訌妼β毠ご淼呐嘤枺粩嗵岣呗毠ご淼膮⒄h政能力和整體素質。

 、蓜訂T職工貫徹園內的各項決定和規(guī)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保證園長工作目標的順利實施。

 、式搪毠ご泶髸䦂(zhí)行會前、會后報告制,及時向園領導班子和上級工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會議信息,獲得上級領導的支持與幫助。

 、私搪毠ご泶髸]會期間,日常工作由工會負責。

  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

  一、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工會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就學校各項重大決策進行討論。

  二、對學校干部和部門工作進行評議。

  三、對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各種制度、方案提出意見,甚至作出決定。

  四、閉會期間,由教育工會經常征求群眾的意見,維護教職工的正當合法權益,參與學校決策。

  五、校長應該自覺地征求和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定期向教代會報告自己和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情況,并主動接受教職員工的監(jiān)督。

  六、討論并向校長交送教職工代表提出的`應由行政處理的各種提案,并檢查實施情況。

  七、提出有關各項工作的質詢,聽取校長、各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工作,并進行審議。

  八、根據(jù)校長的提議,對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項的草案,進行審議、表決或組織民意測驗,參與學校的決策。

  九、對校長和其他行政干部進行監(jiān)督評議,可向校長提出任免學校各部門干部的建議。

  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3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關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思想和《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進一步強化學校民主管理,使我校教職工大會工作實現(xiàn)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特根據(jù)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產生。

  教代會代表應是本校在編教職員工,經民主選舉產生。代表任期月工會屆期,全校的教研組劃分若干選區(qū),后勤組為獨立選區(qū),校行政人員均分到各選區(qū)。各選區(qū)先進行候選人提名,并考慮代表的廣泛性和群眾性。通過協(xié)商確定候選人,然后根據(jù)候選人名單,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

  各選區(qū)代表名額按該選區(qū)員工數(shù)的30%左右比例確定。教師比例不能低于60%,女性教職員工應占適當比例。代表因調動、退休或其它原因不再在本校工作,其代表資格自然終止,缺額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增選。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討論、審議;

 。3)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肖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任何部門及其領導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以及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協(xié)助和支持校長做好學校管理工作;

 。3)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4)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條教代會職權

  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財務預決算及其它有關學校發(fā)展的重大問題。

  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及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guī)章制度等。

  審議決定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等。

  評議監(jiān)督學校領導干部及其工作。

  第五條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需有代表總數(shù)半數(shù)以上同意為有效。

  教代會如開的程序為:

  第一階段: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由學校黨政工提出本次大會議題的建議,并由工會起草召開教代會的文件,經黨政工聯(lián)席會議討論同意,由黨支部發(fā)文實施。學校行政負責起草校長工作報告并擬好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工會、教代會有關工作小組做好需向大會匯報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開好預備會議,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

  第三階段:召開正式會議。

  第四階段:貫徹落實大會精神。學校行政和工會共同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貫徹實施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各專門工作小組要根據(jù)各自的職責,協(xié)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大會提出的任務和目標,積極開發(fā)民主管理活動,促使決議、決定的實現(xiàn)。工會要對大會決議貫徹和提案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向黨政和有關部門反映,并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六條各專門工作小組的產生及工作。

  學校設立提案審理小組、教改工作小組、民主評議干部小組、民主理財生活福利小組和紀律監(jiān)督小組。每組由三至五人組成,設正、副組長各一名,成員以教職工代表為主,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由工會提出來初步名單,經主席團討論同意,交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產生。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在工會主持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七條教代會的列席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學校領導干部、中層干部、教職工、學生,也可以是本校退(離)休干部及教職工家屬。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或教代會籌備組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產生。但總數(shù)不得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八條教代會提案的征集和處理程序

  由工會負責印發(fā)提案表,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fā)給教職工代表,并明確征集提案的起訖時間。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提案可以由個人或幾人集體提出,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整改措施等內容。

  提案由教代會提案審理小組(或工會)以提案表為依據(jù),根據(jù)以下標準審議:一看有沒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確體現(xiàn)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三看是否符合規(guī)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都應立案。

  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由工會或提案審理小組轉給校長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定人、定時認真處理。

  承辦部門在接到提案后,應盡快(一般在半個月內)作出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凡是有條件落實的提案,應邊征集邊處理,以提高代表對提案的積極性。對涉及幾個部門聯(lián)辦的提案,須由主管部門負責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予以妥善解決。提案要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著落。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應通過各種形式反饋給提案人,并認真聽取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

  第九條閉會期間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的處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聯(lián)席會議制度

 。1)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教代會代表組(團)長、各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組成民主管理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處理,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2)民主聯(lián)席會議由校工會主席主持,根據(jù)會議內容及需要,可邀請學校黨政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

  (3)提交民主管理聯(lián)席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的方案,應由學校行政或工會提出,并經學校黨組織同意。

  2、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審議決定。

  3、修改大會決議的程序

 。1)大會閉會期間,如出現(xiàn)教代會所作出(通過)的決議、決定與上級精神不符,或因情況發(fā)生變化必須進行修改時,由學校行政提出修改有關決議(經學校黨組織同意)的具體建議。

 。2)工會召開聯(lián)席會議,對行政提出的修改決議意見進行研究,在基本統(tǒng)一認識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修改決定,并向下一次教代會說明情況予以確認。

  (3)對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也可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討論審議,修改原有決定。

  第十條教代會檔案資料工作

  教代會應建立并健全檔案工作制度。教代會的有關資料是學校民主政治建設、教職工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歷史記錄,必須做好資料建檔、存檔工作。

  建檔、存檔的范圍:歷屆教代會代表、主席團成員、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名單;教代會有關文件、記錄、講話、報告、決議、決定和總結等資料;教職工代表的提案及處理結果記錄;民主管理聯(lián)席會議及各專門工作小組重要活動的記錄;民主管理的各種調查報告等等。

  教代會的檔案資料整理工作由工會負責。

  第十一條教代會工作機構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本制度在具體執(zhí)行時,如疑問或細節(jié)不清,參照《浙江省中小學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執(zhí)行。

  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4

  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jiān)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2、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總支。支部)的領導,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tǒng)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jiān)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jiān)督。

  3、凡教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人數(shù)少的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成立基層工會分會的,建立相應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4、教代會每3至5年為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一到二次會議。經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5、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6、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1)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教改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

 。3)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教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7、按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百分之七十。

  8、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做好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上級教育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5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根據(jù)《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guī)定,學校在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對本單位事務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參加決策、監(jiān)督評議干部、 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條 學校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教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定期聽取和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在本單位及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審議和通過重要規(guī)章制度、教職工獎懲辦法、結構工資調整方案等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并提交校長頒布實施。

  (三)在本單位職權范圍內,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用使用原則及辦法,審議決定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事項,并責成有關部門付諸實施。

  (四)民主評議和監(jiān)督領導干部的德、能、勤、績,并根據(jù)需要提出獎懲建議,并報告干部主管部門。

  (五)征集和處理教職工代表提案,組織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審核、立案、落實和反饋。

  (六)代行工會代表大會的職權,審議和批準工會工作報告,審議和批準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選舉學校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六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學校行政系統(tǒng)的權威,要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 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 校長和學校行政系統(tǒng)要尊重教代會的職權,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如校長對教代會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教代會復議,復議仍有不同意見,應按決議執(zhí)行,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學校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負責地處理教代會的提案,努力及時落實提案內容,不能落實的`要說明原因,并虛心接受教職工代表的質詢和檢查。

  第八條 教代會的代表, 以組或部門為單位,根據(jù)人數(shù)按比例分配名額,在本組或部門內按民主程序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在編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實行任期制,一屆一任,換屆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更換或遞補代表。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按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教代會議案和提案。

  (三)有權對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要求和意愿,對學校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質詢和批評。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六)因參加教代會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其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二)遵守和維護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認真貫徹教代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做好教代會安排的工作。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廣泛聽取并如實反映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每次教代會召開時,可根據(jù)需要邀請校內外各方面同志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其人數(shù)應加以適當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期召開一次,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根據(jù)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提出,經學校黨支部批準,可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每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三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師應占多數(shù)。大會主席團負責處理大會召開期間事務,大會閉幕期間不能代行教代會的職權。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教代會的基本任務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在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主題或重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以組或部門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核有關提案,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

  第十六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應充分尊重教職工代表的個人意愿,可視情況采用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選舉、表決均須獲得全體代表半數(shù)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條 教代會決議,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態(tài)度。決議的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要符合群眾意愿和學校及教代會的權限。教代會決議,經大會通過后即生效。學校各級領導和教職工都必須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

  第十八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教代會閉會期間,工會委員會應在黨支部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緊緊依靠群眾,做好下列工作:

  (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會議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議案和主席團建議名單,經黨支部批準,召開大會。

  (二)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遇有重大問題,可召集教職工小組組長或代表小組組長會議,提出建議,報請黨支部審批。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并對代表進行培訓。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有關資料建檔工作及其他事宜。

  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6

  根據(jù)訂單號32教育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12月8日,學校員工代表大會的規(guī)定,制定本系統(tǒng)是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以保證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完善學校管理制度,促進學校運行。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教育代表委員會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教師代表大會及其代表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

  一、教師代表大會的任務

  國會應該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全面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落實黨的路線、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所有時間。認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正確處理國家利益、學校、集體和教員,協(xié)調學校的內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學校的行政工作,團結和動員教職工發(fā)揚的精神所有權,并確保完成學校的各項任務。

  二、教師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聽取章程草案制定、修改的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ǘ┞犎W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的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ㄈ┞犎W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等專題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ㄋ模┯懻撏ㄟ^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校內福利分配實施方案和教職工任免、考核、獎懲的相應措施;

 。ㄎ)審議關于處理學校上次(二)教學代表會議提案的報告;

 。┌凑沼嘘P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對學校領導干部進行考核;

 。ㄆ撸⿲W校工作提出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執(zhí)行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并經學校和學校工會同意的其他事項。

  教師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應當以會議決議的形式提出。

  三、教會代表所享有的權利。

 。ㄒ唬┰诮虝頃h上有表決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ǘ┰诮處煷泶髸铣浞职l(fā)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建議,查詢和監(jiān)督建議的處理;

 。ㄋ模┫驅W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五)在執(zhí)行職務中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投訴、控告。

  四、教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的義務。

 。ㄒ唬┱J真學習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改革和發(fā)展職業(yè)教育,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ǘ┓e極參加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和執(zhí)行代表大會的決議,完成代表大會的任務;

 。ㄈ槿斯瑸槿苏,與教職工群眾保持密切聯(lián)系,真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7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積極開展工作。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推選,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由工會主席負責日常工作。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8

  1、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代表)的過半數(shù)同意方為有效。

  4、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根據(jù)學校教職工總數(shù)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可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shù)的1/4到1/3,其分配要體現(xiàn)教師為主,教師代表一般不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60%,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代表產生后,編成組參加大會,根據(jù)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5、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6、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7、大會主席團議員由籌備組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后提名,黨支部審合同意,由教代表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6至8人,主持召開本屆教職工(代表)大會。

  8、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俾犎『陀懻撔iL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谟懻搶W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量化考核方案等,并提出意見。

  ③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苁瞻浮徸h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并監(jiān)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9、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9

  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學校內部關系,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chuàng)建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shù)。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并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

  (3)討論并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11、教代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0

  為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構建和諧校園,促進學校學校政治民主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實“黨組織保證監(jiān)督、校長負責、教代會參與管理”的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權利的機構。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3、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是教代會的組織者、參加者,又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4、教代會的職權:

 。1)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等主要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的聘任、獎懲條例、分配改革的辦法和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

 。3)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財經預算、決算情況,并提出審議意見。

 。4)評議和監(jiān)督行政各級領導干部,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他們予以表揚、嘉獎、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

  5、教代會代表由工會小組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不少于教職工教職工總人數(shù)的25%,其中教師代表不少于60%。根據(jù)需要,教代會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中層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等。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小組教職工的監(jiān)督,必要時原選舉小組可依照規(guī)定程序更換或補選本小組的代表。

  6、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代會規(guī)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發(fā)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7、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建設優(yōu)良校風、學風中起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密切聯(lián)系群眾,聽取和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8、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到期改選,換屆改選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代表大會一次以上。每年召開教代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大會選舉和表決,須經總數(shù)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9、教代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聽取并討論學校工作報告;

 。2)聽取審議學校、工會財經工作報告;

 。3)聽取上屆教代會決議和代表提案落實情況的答復;

 。4)審議教代會工作報告,并作出相應決議;

 。5)討論通過按規(guī)定應由教代會通過的有關方案、條例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

  10、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廣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見,經大會領導小組審議,提請大會通過。

  11、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會有關會議的召集與組織;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匯報教職工對年度工作計劃、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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