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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時間:2016-09-09 14:35:00 范文 我要投稿

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機關車輛管理制度(一):

  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一、用車原則

  車輛使用堅持為工作服務、為急需服務和統(tǒng)一凋配的原則,淡化用車意識,加強車輛調度,保證車輛安全,提高用車效率,節(jié)約車輛開支,嚴禁公車私用。

  二、用車

  1、局領導不設專車。根據需要上下班可采取按居住路線方向群眾接送,車輛輪流接送,每車一個月。市外出差在5天以上者,一般不帶車,但可酌情接送。

  2、科室下基層工作,屬機關統(tǒng)一安排或急需者,視車輛狀況,予以安排車輛。

  3、短途用車實行送達再接制度。

  4、辦公室統(tǒng)一協(xié)調派車,實行出車在登記薄和小黑板上登記制度,平衡司機工作量,避免疲勞駕駛。

  5、司機負責填寫“出車登記簿”。出車登記簿分為里程、地點、用車人、油票數量等項目,由司機本人如實填寫,一天一登記、一月一小結,交辦公室主管人員審核后,做為司機領取補助及年底考核司機的依據。

  三、開車

  1、司機和辦公室主管人員通訊工具要24小時持續(xù)暢通。辦公室主管人員和司機的通訊補貼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司機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上班時光司機務必堅守崗位,隨叫隨到。

  2、司機行車時應持續(xù)良好的精神狀態(tài),身心不適隨時報告,嚴禁疲勞駕駛。

  3、車管人員和司機要持續(xù)車況良好,嚴禁派、開病車,消除事故隱患。

  4、司機不準私自用車和酒后開車、讓他人開車,否則扣發(fā)本月出車補助,同時,后果自負。情節(jié)嚴重者,另行研究處理。

  5、機關所有工作人員不準私自開車,否則,需寫出書面檢查,并處以必須數額罰款。

  四、車輛停放

  1、市內工作時光以外一律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并將鑰匙和存車牌隨身攜帶;

  2、市外停車,應交有關人員看管,或司機本人看護,不準將小車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則出了問題按濮綜治辦(1994)12號文件精神,除追究有關人員職責外,還要對直接職責人實行經濟處罰。

  五、油料管理

  1、車輛燃料實行定點加油。加油時憑車管人員開具的加油批準單,司機到定點加油站加油,加油后2個工作日內將加油站工作人員簽字的回執(zhí)聯(lián)經車管人員登記后交計劃財務科留存。

  2、長途出車途中加油,可由司機掌握適量購買,用車人審簽后及時報辦公室主管人員登記報銷。

  3、車管人員每月將油料購置、使用狀況盤點一次,在辦公室主任碰頭會上通報狀況。每輛車的行駛里程、耗油狀況,半年統(tǒng)計一次,將統(tǒng)計結果送領導傳閱。

  六、車輛維修

  1、首先要加強車輛保養(yǎng)。要定期按要求進行保養(yǎng),防患于未然。車輛需經常持續(xù)車內外清潔衛(wèi)生,機件要定期檢查、擦拭、保養(yǎng),確保行駛安全。

  2、車輛出現故障時,要先進行自修。

  3、送修理廠維修。自修不成時,由機關二名以上司機及車管人員進行會診。大額維修由司機、車管人員和采購小組成員共同辦理,按照采購程序的要求,擬定維修目錄,講定價錢,編制預算,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審批單;小額維修(預算金額200元以下)由司機、車管人員辦理。憑維修申請審批單到指定廠家維修。修理時,本車司機要一向在場,監(jiān)督修理。修理完畢,車管人員會同司機或有關人員一齊檢查維修狀況,確保修理效果。并按有關財務規(guī)定及時報送維修回執(zhí)單。

  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

  一、局機關車輛由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和調度,其他人員不得隨意調度用車。辦公室應認真履行職責,從嚴把關,確保工作用車(優(yōu)先保證局領導公務用車),杜絕不合理用車。要經常提醒、教育駕駛員安全行車,定期安排車輛保養(yǎng),及時排除故障,持續(xù)車況良好。

  二、為方便管理、合理調度,除緊急狀況外,在島內用車時,應提前半天通知辦公室。如需要出島,應提前1天通知辦公室。

  三、車輛原則上不能私用和外借。單位職工如遇特殊狀況需用車,辦公室可酌情安排。如確有必要外借的,1天以內由辦公室主任決定,1天以上須經局領導同意。并進行出車登記。

  四、駕駛員須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和單位各項制度。對于不守紀律和制度、不服從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以及未經主管人員安排而擅自出車的,給予必要的教育和處罰,屢教不改或情節(jié)嚴重的,固定職工予以行政處分,臨時工予以辭退。

  五、除特殊狀況并經辦公室領導同意外,車輛夜間不得在外過夜,駕駛員須將車輛停放回單位車庫內。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負。

  六、駕駛員務必遵守交通規(guī)則,嚴禁疲勞駕駛和酒后駕車,確保安全。平時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yǎng),持續(xù)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七、發(fā)現故障,駕駛員須及時報告車管員,車管員須及時向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匯報。車輛維修、設備更換和增添須經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同意,司機不得自行決定(特殊狀況除外,但事后應及時報告)。辦公室要認真選取車輛維修單位,車輛修理完畢后,須由車管員和駕駛員對修理項目進行仔細的驗收。驗收合格的,方能結算有關費用。

  八、在全市尚未統(tǒng)一指定公務用車加油點前,由辦公室根據油料質量、價格,及加油站所處地點,逐步實行定點加油制度。駕駛員在發(fā)現油料不足時,要及時加油,盡量減少途中加油次數。

  九、實行車輛行車里程,油料消耗月報制度。駕駛員每月底要將里程表數字、油料消耗量報給車管員,由車管員負責統(tǒng)計、考核并及時向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匯報。

  十、實行公務車輛保險政府采購制度。

  機關車輛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機關公務車輛管理,提高公務車輛使用效益,節(jié)約經費,確保運轉有序和行車安全,按照市紀委關于公車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狀況,對原有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機關公務車輛,是指機關從事公務活動的用車。

  第三條 車輛管理的資料包括車輛日常管理、調度與使用、維修與保養(yǎng)、車輛費用管理、駕駛員管理等。

  第四條 機關車輛管理堅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統(tǒng)一調度,注重節(jié)約,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局辦公室是機關公務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局監(jiān)察室對機關車輛使用狀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條 嚴格車輛管理。固定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行承擔,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照(資料)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

  第七條 嚴格控制車輛運行費用。切實加強車輛用油管理,嚴格執(zhí)行“一車一卡”加油辦法。駕駛員持本車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加油站每月帶給的加油記錄,與駕駛員帶給的數據進行核對,準確掌握每臺車的耗油狀況。駕駛員要隨時掌握加油卡的資金余額,需要補充時提前向車管人員報告。一般狀況下不得用現金加油,否則不予報銷。

  第八條 嚴格執(zhí)行公車使用登記制度。局辦公室統(tǒng)一印制《機關公務車輛出車登記表》(以下簡稱《出車登記表》),每臺車輛均要建立出行記錄臺賬。駕駛員根據安排的出車任務如實填寫《出車登記表》(出車事由、地點、里程等),并經用車人簽字確認。駕駛員要妥善保管《出車登記表》,不得遺失。車管人員每月負責對《出車登記表》進行審核,審核車輛行駛里程、油耗等狀況,次月10日前匯總成冊送相關領導。

  第九條 嚴格執(zhí)行車輛回單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時光,未外派公出的車輛務必停放在單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單位,因特殊狀況不能回單位停放的,需經因工作需要使用該車的局領導同意,但務必確保車輛的安全,如出現車輛損壞、丟失等狀況,一切經濟損失由駕車人員自負,同意該車在外停放的局領導承擔相應職責;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務必回單位停放(局領導因工作需要用車時,駕駛員到單位開車,用完后立即將車開回單位停放);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和應急執(zhí)法車輛外,其他車輛須封存停駛。

  第十條 嚴禁公車私用私駕。禁止將公車用于婚喪喜慶、休閑度假、探親訪友等非公務活動。機關駕駛員不得公車私用,一經發(fā)現并證實,由駕駛員自行承擔所有費用,并作為聘用人員次年是否續(xù)聘的依據之一。駕駛員公車私用兩次以上(含兩次),是正式職工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扣發(fā)年終考核獎200元/次;是聘用人員的,直接解聘。機關干部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確因生病等特殊狀況需要用車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車管人員靈活掌握。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駕駛公車,嚴格執(zhí)行《攀枝花市嚴禁公車私用私駕暫行規(guī)定》。

  第三章 調度與使用

  第十一條 正常作息時光,車輛由局辦公室統(tǒng)一調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領導的工作用車,相對固定班子成員工作用車。機關各處室市內(不含三區(qū)兩縣)工作用車原則上與分管領導工作用車相對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tǒng)一調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動或特殊狀況,機關所有公務車輛由辦公室統(tǒng)一調度。

  第十二條 規(guī)范車輛使用,有效管理機關公務用車

  1。日常辦公用車管理

  節(jié)約公務車輛運行成本,盡量減少車輛外出次數,相對固定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在市內(不含三區(qū)兩縣)辦事的車輛安排時光,一般狀況下為每一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時光原則上不安排車輛外出。

  2。長途用車管理

  長途用車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轄三區(qū)兩縣)的用車。

  為減少長途行車安全隱患,節(jié)約能耗和費用,嚴格控制長途用車。因特殊狀況確需長途用車的,由用車人填寫《長途用車申請單》,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批同意后,由局辦公室統(tǒng)一安排車輛。

  局領導(含局主要領導、班子成員、保留或享受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職務待遇的人員,下同)需要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應到達2人以上(含2人),出行時光在5天以內(含5天)。個性特殊狀況,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機關其他干部職工需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要到達5人以上(含5人),出行時光在4天以內(含4天)。個性特殊狀況,須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同意。

  3。應急(執(zhí)法)用車管理

  應急用車主要是指因處置突發(fā)事件、開展緊急行政執(zhí)法行動以及發(fā)生其他應急狀況時的用車。

  為保障應急工作用車,正常作息時光的應急用車由局辦公室統(tǒng)一安排調度,節(jié)假日及正常作息時光以外的應急用車實行機關車輛輪流值班制度。每輛車的值班周期為7天,值班時光為每一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節(jié)假日值班時光為全天。值班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統(tǒng)一安排,編制《機關應急用車安排表》,及時送至相關執(zhí)法處室。

  值班期間,駕駛員要如實填寫《應急用車值班狀況登記表》,不得擅自脫離崗位、與其他駕駛員調換值班時光,若因特殊狀況確需變動值班時光的,應提前告知車管人員,由車管人員進行調換,調換狀況要及時告知相關執(zhí)法處室;值班駕駛員統(tǒng)一住在指定地點,保證車輛及時到位。辦公室每月對應急用車狀況進行匯總統(tǒng)計。

  4。辦事處車輛管理

  辦事處車輛主要保證局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的公務用車。車輛安排按照局領導、調研員、副調研員、其他工作人員的順序安排。除局領導外,其余人員用車只負責因公出差車站、機場來往接送(特殊狀況除外),由辦事處負責人安排,不得與駕駛員直接聯(lián)系。

  第四章 維修與保養(yǎng)

  第十三條 駕駛員對自我駕駛的車輛應當勤檢查、勤維護,按時進行保養(yǎng),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fā)生。

  第十四條 機關車輛由財政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yǎng),須在市財政指定的廠家進行;由單位自行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yǎng)等,只能在本單位指定的廠家進行(因公出差離攀等特殊狀況除外);指定廠家無法完成的維修項目,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到其他廠家維修;需要到市外進行維修的,還需要局主要領導同意。

  辦事處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由辦事處負責人審批,每季度憑正規(guī)票據在單位報銷;車輛年審及費用在1000元以上的維修,由辦事處負責人向局辦公室說明狀況,經分管辦公室和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商定后辦理。

  第十五條 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項目和質量進行監(jiān)督,統(tǒng)一負責全局所有車輛年審。

  機關車輛管理制度(三):

  為進一步加強對機關車輛使用、維修的管理,努力到達“安全、節(jié)約、高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車管原則

      機關(含建立辦)車輛由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調度;局領導用車與所分管部門的用車相結合;部門和個人用車均須履行派車手續(xù)。

      二、用車程序

      1、用車申請:用車處室或個人填寫《車輛使用報告單》,報辦公室簽發(fā),駕駛員憑簽發(fā)的《報告單》帶給用車服務。

      2、用車手續(xù):辦公室接到《車輛使用報告單》后,按確保局領導用車和會務、接待用車,用心安排處室公務用車,兼顧因私用車的原則,及時、合理調度車輛,簽發(fā)《報告單》;因故不能按時派車應及時向相關人員說明狀況。一般狀況下,市區(qū)范圍內用車提前一天申報,出市區(qū)用車提前兩天申報。遇有緊急用車,未及時簽發(fā)《報告單》的,事后應補辦手續(xù)。需借用基層單位車輛,由辦公室與基層單位協(xié)調。出省車輛、因私用車和車輛外借須經局分管領導批準。

      三、派車范圍

      1、局領導用車。

      2、中層及中層以下人員無特殊狀況,在城區(qū)范圍內原則上不予派車,南通市范圍內 (包括六縣市、天生港、唐閘、狼山、開發(fā)區(qū),不含城區(qū)) 因公務用車,在可能的狀況下予以派車。中層干部以下人員到南通市以外地區(qū)一般不予派車。

      3、局召開或承辦各類會議和組織各類活動用車。

      4、運送票證、取送機密文件、提取較大數額現金及大宗郵件等用車。

      5、機關工作人員及直系親屬的婚、喪、病等特殊狀況因私用車。

      6、上級領導部門和協(xié)作單位借用車輛(務必由本局駕駛員駕駛)。

      7、其他特殊狀況用車。

      四、費用報銷

  1、出車費用報銷時,按規(guī)定填寫《報銷單》,并將《車輛使用報告單》作為報銷憑證的附件。

  2、報銷要及時,憑證要真實,一單一報,每月結報一次(長途出差一次一結)。

  3、汽車在指定地點沖洗,統(tǒng)一結算,駕駛員個人不報支洗車費。

  4、車輛用油須使用統(tǒng)一購買的油票,因特殊狀況未用油票加油的,須由辦公室領導和車管員簽字后方可報銷。

      五、車輛維修

      1、汽車日常維修、保養(yǎng)及添置配件、工具等,由駕駛員填寫《汽車維修報告表》交車管員初審,報辦公室領導批準后,按政府集中采購要求,到指定維修廠家(或特約維修點)維修和購置。費用在200元以下的零星修理可不到指定單位。

  2、汽車維修或保養(yǎng)完成后,要由駕駛員驗收、車管員復驗。如因駕駛員查驗不認真,應修項目未修或修理不貼合要求的,應由車管員督促駕駛員與廠方交涉,挽回損失。

  機關車輛管理制度(四):

  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商務局機關辦公用車由辦公室實行集中管理、統(tǒng)一調度。為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節(jié)約開支,規(guī)范車輛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局領導和局機關各科室工作人員用車需提前與辦公室預約,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和用車范圍給與合理安排調度。不允許個人直接調動駕駛員出車。

  二、駕駛員要認真保養(yǎng)車輛,對車輛要做到勤檢查、勤維護、勤保養(yǎng),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出長途車之前,須認真檢查車輛,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嚴禁疲勞駕車。

  三、駕駛員開車時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規(guī)定車速行駛,遵守交通規(guī)則,要禮貌禮讓,安全行車,防止發(fā)生交通事故。

  四、建立健全車輛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臺帳,確保行車安全。車輛要嚴格按規(guī)定停放,嚴禁駕駛員擅自將車開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過夜,嚴防車輛被盜。

  五、車輛有損壞、有故障或發(fā)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解決,不得隱瞞不報。嚴禁公車私用、嚴禁領導干部開車、嚴禁將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嚴禁酒后駕車。

  六、駕駛員在工作時光不得擅離職守,上班時光無出車任務時,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需離開,需向辦公室報告去向,以方便聯(lián)系。

  七、對不執(zhí)行本規(guī)定,私自出車造成車輛損壞的,職責人要按規(guī)定予以賠償。

  八、駕駛員嚴守保密制度,不傳是非。

  九、局機關基本辦公用車范圍:

  1、各科室人員深入多家企業(yè)調查、協(xié)調工作,而且路途較遠的;

  2、財務人員去銀行提取大額現金;

  3、去市區(qū)兩級政府接訪或處理突發(fā)事件;

  4、參加市區(qū)兩級黨委、政府會議(駕駛員將參會人員送到會場后,立即回到局機關待命);

  5、局領導冬季通勤用車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由辦公室統(tǒng)籌安排。

  局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為確保工作用車需要和車輛安全行駛,嚴格控制費用開支,根據局班子成員會意見,特制定如下車輛管理制度。

  1、辦公室對車輛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調度。

  2、局領導公務用車予以保證,各股、辦、中心工作用車分別由其分管領導告知辦公室,由辦公室報請主要領導同意后統(tǒng)籌安排。出車應做好登記,實行領票加油。

  3、小車實行定點維修,單車核算。維修前務必報請分管局長同意并經縣政府采購中心審核,維修車輛時駕駛員同車管人員一道到指定地點(采購中心指定修理點)進行修理,更換下來的零部件交回辦公室。車輛大修或更換主要零部件須報局長或局班子成員會議根據車況實際研究決定。否則修理費不予報銷。

  4、車輛用油實行專人管理。用油一律到辦公室領出車單,憑單領油票,并在辦公室指定地點加油,省內跑車原則上不準在外現金加油,因出遠門,需在外加油,回單位兩天內核報,并說明狀況。

  5、車輛費用采取月核制。當月費用務必當月算清,并公布耗油量、維修費等費用。

  6、辦公室對駕駛員要加強教育和管理,駕駛員要服從管理和調度,遵守交通規(guī)則、禮貌行車、不開疲勞車、帶病車,嚴禁酒后開車,確保行車安全。

  7、駕駛員要精心愛護車輛,不用車時及時歸庫。不得擅自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不得擅自出車,嚴禁公車私用,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駕駛員個人負責。

  8、嚴禁婚喪喜慶使用公車,違者按縣紀委、監(jiān)察局有關文件處理。

  機關車輛管理制度(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機關公務車輛管理,提高公務車輛使用效益,節(jié)約經費,確保運轉有序和行車安全,按照市紀委關于公車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狀況,對原有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機關公務車輛,是指機關從事公務活動的用車。

  第三條 車輛管理的資料包括車輛日常管理、調度與使用、維修與保養(yǎng)、車輛費用管理、駕駛員管理等。

  第四條 機關車輛管理堅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統(tǒng)一調度,注重節(jié)約,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局辦公室是機關公務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局監(jiān)察室對機關車輛使用狀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條 嚴格車輛管理。固定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行承擔,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照(資料)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

  第七條 嚴格控制車輛運行費用。切實加強車輛用油管理,嚴格執(zhí)行“一車一卡”加油辦法。駕駛員持本車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加油站每月帶給的加油記錄,與駕駛員帶給的數據進行核對,準確掌握每臺車的耗油狀況。駕駛員要隨時掌握加油卡的資金余額,需要補充時提前向車管人員報告。一般狀況下不得用現金加油,否則不予報銷。

  第八條 嚴格執(zhí)行公車使用登記制度。局辦公室統(tǒng)一印制《機關公務車輛出車登記表》(以下簡稱《出車登記表》),每臺車輛均要建立出行記錄臺賬。駕駛員根據安排的出車任務如實填寫《出車登記表》(出車事由、地點、里程等),并經用車人簽字確認。駕駛員要妥善保管《出車登記表》,不得遺失。車管人員每月負責對《出車登記表》進行審核,審核車輛行駛里程、油耗等狀況,次月10日前匯總成冊送相關領導。

  第九條 嚴格執(zhí)行車輛回單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時光,未外派公出的車輛務必停放在單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單位,因特殊狀況不能回單位停放的,需經因工作需要使用該車的局領導同意,但務必確保車輛的安全,如出現車輛損壞、丟失等狀況,一切經濟損失由駕車人員自負,同意該車在外停放的局領導承擔相應職責;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務必回單位停放(局領導因工作需要用車時,駕駛員到單位開車,用完后立即將車開回單位停放);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和應急執(zhí)法車輛外,其他車輛須封存停駛。

  第十條 嚴禁公車私用私駕。禁止將公車用于婚喪喜慶、休閑度假、探親訪友等非公務活動。機關駕駛員不得公車私用,一經發(fā)現并證實,由駕駛員自行承擔所有費用,并作為聘用人員次年是否續(xù)聘的依據之一。駕駛員公車私用兩次以上(含兩次),是正式職工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扣發(fā)年終考核獎200元/次;是聘用人員的,直接解聘。機關干部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確因生病等特殊狀況需要用車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車管人員靈活掌握。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駕駛公車,嚴格執(zhí)行《攀枝花市嚴禁公車私用私駕暫行規(guī)定》。

  第三章  調度與使用

  第十一條 正常作息時光,車輛由局辦公室統(tǒng)一調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領導的工作用車,相對固定班子成員工作用車。機關各處室市內(不含三區(qū)兩縣)工作用車原則上與分管領導工作用車相對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tǒng)一調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動或特殊狀況,機關所有公務車輛由辦公室統(tǒng)一調度。

  第十二條 規(guī)范車輛使用,有效管理機關公務用車

  1。日常辦公用車管理

  節(jié)約公務車輛運行成本,盡量減少車輛外出次數,相對固定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在市內(不含三區(qū)兩縣)辦事的車輛安排時光,一般狀況下為每一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時光原則上不安排車輛外出。

  2。長途用車管理

  長途用車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轄三區(qū)兩縣)的用車。

  為減少長途行車安全隱患,節(jié)約能耗和費用,嚴格控制長途用車。因特殊狀況確需長途用車的,由用車人填寫《長途用車申請單》,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批同意后,由局辦公室統(tǒng)一安排車輛。

  局領導(含局主要領導、班子成員、保留或享受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職務待遇的人員,下同)需要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應到達2人以上(含2人),出行時光在5天以內(含5天)。個性特殊狀況,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機關其他干部職工需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要到達5人以上(含5人),出行時光在4天以內(含4天)。個性特殊狀況,須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同意。

  3。應急(執(zhí)法)用車管理

  應急用車主要是指因處置突發(fā)事件、開展緊急行政執(zhí)法行動以及發(fā)生其他應急狀況時的用車。

  為保障應急工作用車,正常作息時光的應急用車由局辦公室統(tǒng)一安排調度,節(jié)假日及正常作息時光以外的應急用車實行機關車輛輪流值班制度。每輛車的值班周期為7天,值班時光為每一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節(jié)假日值班時光為全天。值班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統(tǒng)一安排,編制《機關應急用車安排表》,及時送至相關執(zhí)法處室。

  值班期間,駕駛員要如實填寫《應急用車值班狀況登記表》,不得擅自脫離崗位、與其他駕駛員調換值班時光,若因特殊狀況確需變動值班時光的,應提前告知車管人員,由車管人員進行調換,調換狀況要及時告知相關執(zhí)法處室;值班駕駛員統(tǒng)一住在指定地點,保證車輛及時到位。辦公室每月對應急用車狀況進行匯總統(tǒng)計。

  4。辦事處車輛管理

  辦事處車輛主要保證局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的公務用車。車輛安排按照局領導、調研員、副調研員、其他工作人員的`順序安排。除局領導外,其余人員用車只負責因公出差車站、機場來往接送(特殊狀況除外),由辦事處負責人安排,不得與駕駛員直接聯(lián)系。

  第四章 維修與保養(yǎng)

  第十三條 駕駛員對自我駕駛的車輛應當勤檢查、勤維護,按時進行保養(yǎng),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fā)生。

  第十四條 機關車輛由財政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yǎng),須在市財政指定的廠家進行;由單位自行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yǎng)等,只能在本單位指定的廠家進行(因公出差離攀等特殊狀況除外);指定廠家無法完成的維修項目,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到其他廠家維修;需要到市外進行維修的,還需要局主要領導同意。

  辦事處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由辦事處負責人審批,每季度憑正規(guī)票據在單位報銷;車輛年審及費用在1000元以上的維修,由辦事處負責人向局辦公室說明狀況,經分管辦公室和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商定后辦理。

  第十五條 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項目和質量進行監(jiān)督,統(tǒng)一負責全局所有車輛年審。

  第五章 車輛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 車輛相關費用報銷務必實事求是,一經發(fā)現并證實亂報費用、將加油卡交與他人或其他車輛使用等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一律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車輛維修、保養(yǎng),務必按規(guī)定填寫《車輛維修申報表》,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同時簽字、加蓋公章后,方可進行;車輛維修、保養(yǎng)費用定期結算,駕駛員不直接結賬,只在維修廠家簽字確認,由車輛管理人員每季度或每半年統(tǒng)一結算一次;費用報銷由車輛管理人員統(tǒng)一辦理,經駕駛員、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財審處負責人、局領導簽字后報銷。

  第十八條 機關公務車輛因工作需要產生的停車費、過路費等應由單位承擔的費用,由駕駛員填制費用報銷單,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財審處負責人、局領導審核簽字后報銷。嚴禁大手大腳,損公肥私,經核實屬弄虛作假從中謀利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九條 局辦公室、財務審計處負責每季度統(tǒng)計每臺車輛行駛的行駛公里數及耗油量,在必須范圍內公開。

  第六章 駕駛員管理

  第二十條 對駕駛員的要求

  1。加強學習,鉆研業(yè)務,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駕駛技能。

  2。愛崗敬業(yè),任勞任怨,聽從統(tǒng)一調度,服從工作安排。無出車任務時,應堅守工作崗位,自覺遵守單位作息時光。

  3。禁止在工作時光內或公務接待活動中飲酒或酒后駕駛公車。

  4。遵章守紀,禮貌行車,嚴格執(zhí)行交通安全法規(guī)。

  5。注重形象,做好服務。注重個人儀表和言行,維護單位形象和利益。

  6。厲行節(jié)約,力戒浪費。車輛清洗費用實行包干管理辦法(越野車、面包車、商務車每月每輛100元,其他車輛每月每輛80元);嚴禁將加油卡交與他人使用,一經發(fā)現,嚴肅紀律處理和經濟處罰,聘用人員,一律解聘。

  7。車輛管理人員、駕駛員務必持續(xù)24小時通訊暢通。

  8。駕駛員須嚴格執(zhí)行單位的請銷假制度。休假期間,須將車鑰匙交車輛管理人員保管。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的出差補貼嚴格執(zhí)行單位的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因公出車,如發(fā)生交通事故,依據交警部門的鑒定結果,按照職責的劃分及構成的后果等狀況,承擔相應職責(承擔事故主要職責的,駕駛員承擔保險賠付后余額的5%—10%的經濟職責,承擔次要職責的,駕駛員承擔保險賠付后余額的1%—5%的經濟職責);駕駛員因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等原因受到處罰的,一切職責自負;未經安排私自出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規(guī)定第十條進行處理外,由此構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無職責事故的,享受全額安全獎;發(fā)生承擔主要職責或全部職責事故的,取消安全獎。

  第二十四條 駕駛員不服從管理,多次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正式員工依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予以處理;臨時聘用人員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給予誡勉談話直至辭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單位每年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是否適合崗位要求、次年是否續(xù)聘的直接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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